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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公司管理法令

东印度公司管理法令 法学卷 东印度公司管理法令
英国国会于1773年通过的关于东印度公司管理印度的法令。该法令限制了东印度公司的某些特权,规定设立孟加拉政府,由总督和4名参事组成,任期5年。第一届政府由英王指定,以后由东印度公司任命。总督和参事会有权管理威廉姆堡管区的民政和军政,也有权经管孟加拉、比哈尔和奥里萨各省的领土收益和税收。该法令还规定设立一个最高法院,对在印度的英国臣民有审判权。这项法令标志着英国国会开始干涉印度事务。11年后,该法令被“比特法案”所取代。
出处:法学卷-->外国法律史-->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