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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关于学习贯彻《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已于2007年2月28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现将《条例》全文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从编纂方志的全局性、根本性的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条例》颁发实施的重要意义,把认真学习、宣传普及《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在学习、宣传《条例》的过程中,各单位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以促进当前我县正在进行的二轮县志修编工作顺利开展,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发挥